前2 天allen在蘋果上看到這則新聞,剛好有客人問我中古車和二手車賣給車行或個人,對方不過戶而收到罰單的問題。在好幾年前,allen自身也碰到這個問題,有位大哥介紹了一位馬祖的同學來買車,因為是認識的朋友介紹,對方說運回馬祖再辦過戶,allen也相信他運回馬祖使用,但對方沒過戶就這麼開,經過幾次電話連絡辦理過戶事宜,對方還是沒有辦理一直拖(後來跑路到廈門找不到人了),有一天他被酒駕攔下來,車子的強制險過期。所以,罰單就開公司這邊,後來公司這邊向馬祖的單位反應,並提供單初買車的合約書,but~當初合約書上沒填寫對方的身份証字號,因為熟識,所以就忽略了沒寫。馬祖的警察也找不到人,(因為同名的有20幾位,而且後來這車主也跑到大陸廈門),而當初介紹的大哥,也不幸過世,所以allen完全連絡不到對方,也找不到對方,那這案子也透過司法程序(上法院與馬祖法官視訊),因為當初雖然沒填身份証字號,但有壓指紋,後來責任歸責到對方名下,allen經過登報,並且在台灣這邊辦理不過戶註銷,才解決這件事情。但是,時間花了好幾個月,卡一件事情在身上,總是覺得煩。所以allen就藉這個機會把處理的方式寫出來,讓大家了解一下,怎麼應對。

通常車輛買賣都會寫合約書~很重要的,買方的名字身份証字號,買賣的時間點,交車的時間點一定要寫清楚。這樣,萬一以後真有問題,才找的到人出來面對負責,萬一對方連絡不到,或者是不理你,不過戶,那麼,我們救濟的方法,可帶著合約書,到戶籍地的監理站辦理(本人),拒不過戶註銷,並且可將罰單歸責於對方名下。原則上若有合約書提供証明,辦理手續就會很快。

但如果當初賣車時,沒寫合約就會比較麻煩,處理的方式一樣,先登報,到監理站辦不過戶註銷,繳清所有欠費,日後再與買方求償(無法歸責)。

另外,etc費用是針對車牌的登記人開繳,若有拒不過戶之情形,事後經過申訴管道,是可以免罰的,免收費的。這點是不需要擔心的,總之,當您把愛車交出去之前,要多想一下囉!

如何辦理及需要的証件如下:

完整連結:http://bac.thb.gov.tw/Webpage.aspx?entry=50 板橋監理站網頁

應備證件:
  1.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。
  2. 個人名義: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
    公司行號名義:公司、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(公司含登記表)或公司、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。
  3. 印章
  4. 行車執照。
  5. 催辦過戶之報紙(登報證明)或郵局存證信函。

收費:免費
 
注意事項:
  1.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,另繳驗該公司、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。
  2. 如有違章、欠稅請先清理(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,請檢附收據)。
  3. 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(須送達),逾一星期後,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,即由原車主(出賣人)辦理不過戶註銷。
  4. 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(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)。
  5. 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,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。
  6. 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,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。
更新時間:105年1月5日  維護單位:板橋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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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前2 天的蘋果新聞~內文複製如下

一名民眾五年前賣車後,因對方遲不辦過戶,隔年已向監理單位辦理「拒不過戶註銷牌照」,即不須負擔相關規費,近日卻收到今年一月份的eTag通行費繳費通知單,讓他相當不解。對此,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,依現行規定,通行費須有追繳對象,才會將繳費單寄給原車主,坦言制度有瑕疵,會檢討改進。學者批評,原車主已註銷車牌,高公局不該再造成原車主困擾。

台北黃先生說,二月二十三日收到遠通電收公司寄出的通行費繳費通知,指一月二十四日與三十一日有車號0486-FR小客車的兩筆國道通行費,限三月十日前繳納,但這輛車他早在二○一一年賣給別人,但因對方取車後,遲不辦理過戶,導致隔年他仍收到牌照稅通知,當時已向監理所申請車牌拒不過戶註銷牌照。 

須申訴才會取消

黃先生表示,他查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系統,發現這輛車也已在二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回收處理,不解為何還會收到通行費繳費通知,抱怨「車牌已註銷,車也回收報廢,還收到通行費,太誇張!」
對此,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務組財務科長黃裕文表示,車主申請拒不過戶註銷後,車牌雖已失效,有可能仍在外持續掛在他輛車上違規使用,而通行費須有追繳對象,因監理系統未登載註明歸責對象,只得將帳單寄給原車主,待原車主附件申訴後,就會取消收費。
黃裕文說,目前只有規定拍到車牌報廢、失竊與失竊車輛,不會通知車主,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的車牌,不在此限,坦言制度仍有瑕疵,確實擾民,會再與監理單位開會討論,檢討改進。
遠通電收公司則表示,會協助黃先生處理,不收取通行費用。
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銘祥說,原車主辦妥拒不過戶註銷後,就與該車牌沒關係,高公局應檢討,不應再造成原車主困擾。 

辦理註銷即免責

台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課指出,買賣汽車後,買方遲不辦理過戶,原車主為避免持續收到罰單、停車費、通行費及稅費繳款單,可向車籍所在地監理單位申請拒不過戶註銷該車牌,免除相關責任,遭註銷的車牌就不得上路使用。
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表示,駕駛懸掛已註銷車牌上路,經查獲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處駕駛三千六百元以上、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,當場扣牌、扣車,禁止其行駛。 

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須知

●攜帶車主身分證與行車執照
●檢附原車主催辦過戶之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
登報後逾7天始可辦理
●自用大型車輛及營業車輛不受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
●須在車籍所在地監理所辦理
資料來源:北市監理所 

 

全文連結如下: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60322/37121311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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